1 总则


1.0.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,创造整洁、美观的城市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制定本标准。
1.0.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。城市中的建(构)筑物、道路、园林绿化、公共设施、广告标志、照明、公共场所、城市水域、居住区等的容貌,均适用本标准。
1.0.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,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、环境保护相协调。
1.0.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,保持当地风貌,保持城市环境整洁、美观。
1.0.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,除应符合本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条文说明
 

1 总则

1.0.1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目的、意义。
1.0.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。
1.0.3、1.0.4 这两条提出了城市容貌建设的一般原则。

目录导航